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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林世昌
被 告 劉家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將車牌號號AWC-0585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出售予被告,並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則以分期付款之方式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28,000元,計分12期,被告須於110年2月18日前將所有價金給付予原告,且另應給付強制險費用及稅金18,614元俟被告給付全部價金後,原告方辦理系爭車輛牌照登記之移轉,然被告迄今僅給付10,000元,仍積欠車款236,614元上未給付;
又被告除藉故拖延給付價金外,更未繳納如附表所示使用系爭車輛所生之費用合計23,143元,乃依兩造間分期付款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59,757元,及自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買賣契約、買賣分期付款契約書、本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停車費催繳通知、高速公路通行費紀錄、牌照稅繳費單、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罰單等件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然原告所請求之費用中,如附表編號1、2、3、7、8、10部分(合計1,227元),原告並無提出任何單據為證,自難認為原告受有此之損失,因此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價金236,614元及返還不當得利21,916元(計算式:23,143-1,227=21,916),分別屬有定期限債務及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系爭車輛價金部分,被告應自給付期限屆至後,始負遲延責任,代墊費用部分,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系爭車輛價金部分,其得請求自清償期限屆至之翌日即110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代墊費用部分其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76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2,747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項次 名稱 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ETC過路費 15 無單據 2 不明 60 無單據 3 ETC過路費 53 無單據 4 ETC過路費 177 有單據 5 110年使用牌照稅 2,792 有單據 6 110年使用牌照稅 858 有單據 7 停車費 640 無單據 8 停車費 431 無單據 9 110年汽車燃料使用費 3,000 有單據 10 苗栗停車費 28 無單據 11 110年使用牌照稅 5,000 有單據 12 違反使用牌照稅罰鍰保證金 3,000 有單據 13 移送行政執行署稅款及財務罰鍰 3,549 有單據 14 汽車燃料費 2,340 有單據 15 一般違規罰鍰 1,200 有單據 合計 2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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