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1535,2024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35號
原 告 李英豪

被 告 李政倫
李政勳
李政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至二行、第三至四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九至十行、第十二行關於「延平北路一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延平段一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