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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昌逸
周東輝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童耀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被告洪昌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被告周東輝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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