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60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許雙閏
被 告 黃玉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分別依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與如附表二所示第三人訂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約定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各該商品之期付金額、分期期數、分期總額、分期起迄日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僅繳納如附表二所示期數後即未再繳納,依約如被告未按期繳款,則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利息,嗣經如附表二所示第三人已於各該契約中載明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仲信資融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44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率 1 29646元 自民國111年6月15日 16% 2 46920元 自民國111年6月15日 16% 3 38019元 自民國111年6月15日 16% 4 18980元 自民國111年6月15日 16%
附表二
編號 第三人即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 額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公司 【ASUS華碩】ROGStrix15G513QC15.6吋144HZ電競筆電R9-5900HX8G512GSSDGeForceRTX30504GW10 1098元 36 39530元 自110年9月15日起至113年8月15日止 9 29646元 2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UBSkinebar-黃金條塊 20公克 2040 元 24 48978元 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 1 46920元 3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 【童樂繪金飾】幸運星 luckystar 金元寶5錢 1311 元 30 39328元 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1 38019元 4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 Jovegold 幸運守護神黃金條塊貳台錢 791元 24 18980元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3年5月15日止 0 18980 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