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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699號
原 告 王兆清
被 告 孫恩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孫思渝」之記載,應更正為「孫恩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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