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1699,202212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699號
原 告 王兆清
被 告 孫恩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孫思渝」之記載,應更正為「孫恩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