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7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世震
林巧筑
被 告 李雅典
訴訟代理人 李明潔
被 告 李雅能
李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就訴外人即債務人李麗淑及被告李雅典、李雅能、李雅芳公同共有之本院一百一十年度存字第一八二九號提存款新臺幣伍拾肆萬零伍佰貳拾柒元,按如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債務人李麗淑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14,652元借款債權及約定之利息未清償。
而鈞院1140年度存字第1829號提存案件之540,527元提存款債權(下稱系爭提存款),係李麗淑與被告李雅典、李雅能、李雅芳等3人自被繼承人李高寶秀共同繼承而來,伊為實現對李麗淑之前開債權,欲執行李麗淑就系爭提存款之應繼分比例部分。
爰依法代位李麗淑提起本件分割系爭提存款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確定證明書、執行處通知、本院提存所函文、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現戶及除戶部分)等件為證。
而被告李雅典、李雅能、李雅芳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代位及分割遺產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依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又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分割請求權,是兩造間實互蒙其利,故本院認關於裁判費用之負擔,應由原告及被告李雅典、李雅能、李雅芳各依如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440 元,由原告及被告李雅典、李雅能、李雅芳依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表: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備註 李麗淑 1/4 即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 李雅典 1/4 李雅能 1/4 李雅芳 1/4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