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84號
原 告 永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梅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被 告 馬順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牌照。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該契約約定條款第21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以司法途徑解決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