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287,2022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287號
原 告 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國煒
訴訟代理人 詹明國
被 告 黃張彩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管理費,然依佛朗明哥社區管理規約「捌、附則」第1條約定:「因本規約之事項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該管理規約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