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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324號
原 告 王敏賢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被 告 許淞碧即許淞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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