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403,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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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403號
原 告 蔡語涵
被 告 郭騰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向金融機構申辦金融帳戶使用,無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取得帳戶,甚至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實屬輕易之事,且現今社會充滿各式犯罪集團,以各種犯罪手法使民眾匯款至人頭帳號內以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刑事追訴,乃眾所皆知之事,已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人之使用,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之風險,並可用以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 年11月初某日,將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物品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原告佯稱「投資博奕事業獲利良好」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內,並經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原告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39萬元之損害,且被告因前開提供金融帳戶行為,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48號判決論罪科刑確定,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其於前揭時地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將款項匯至被告所有玉山銀行及上海銀行帳戶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相符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中國信託銀行轉帳證明、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偵查案件卷宗查閱無訛,而被告因前開交付玉山銀行及上海銀行帳戶行為而涉犯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39萬元,自屬有據。

㈡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11年3月22日寄存送達至被告之戶籍址及於111年3月18日送達至被告之居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尚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即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19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編號 匯款時地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109年11月12日13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5萬元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09年11月12日17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10萬元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09年11月12日17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9萬元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09年11月13日14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10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09年11月13日14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5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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