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440,2022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4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廖德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亦有約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