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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4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廖德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亦有約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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