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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56號
原 告 翁榮達
訴訟代理人 陳宜宏律師
被 告 林義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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