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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71號
原 告 陳曼君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被 告 葉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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