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592,202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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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
謝○○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懷恩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詹英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6月3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5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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