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818,2022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818號
原 告 朱展驛
被 告 蔡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3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4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底某日,在桃園地區某處,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男子所屬詐欺集團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於109年12月23日前某時,發送手機簡訊給原告,假藉要看出租房子為由,以暱稱「shanwen」之名義與原告互相加為LINE好友後,傳送訊息佯稱:可下載「XM Global」投資軟體APP,與其用合股之方式一起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月5日12時23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竹東分行,透過臨櫃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至系爭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上開時間因遭詐騙而匯款60萬元至系爭帳戶之事實,核與本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書內容相符,堪信為真。

基此,原告就60萬元之請求,尚屬可採,逾此範圍之請求,原告則未提出何事證資料以證明有此部分損害,尚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21日(見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

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