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905,2022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05號
原 告 林聖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劉、邱老闆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依原告陳報之手機門號及取款帳戶均查無與原告所稱「小劉」、「邱老闆」姓氏相符之當事人資料,難以認定確係本件原告所指之被告,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小劉、邱老闆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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