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34號
原 告 葉守義
李銘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陳少璿律師
被 告 蔡張素(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良
被 告 蔡添生(即蔡金富之繼承人)
蔡嘉茵(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蔡良(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蔡彩鳳(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蔡明輝(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蔡彩珠(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蔡萬金(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蔡美秀(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邱蔡寶鳳(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蔡仁志(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蔡堅得(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蔡連利(即蔡金富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蔡添生之開庭通知經收件地址之大樓管理員以招領逾期退回,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