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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朱科翰
相 對 人 周廷昊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173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173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案111年10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依其聲請之意旨,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其聲請於法未合,本院恐民眾不諳法律,乃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理由,並於函文內載明若未補正,將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函業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聲請人,然迄今聲請人未有任何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查,本院無奈之下,僅能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又本裁定並無禁止聲請人再為聲請之效力,聲請人當可於前述規定期間內,具狀陳述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再重新聲請,以維護其權利,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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