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調,1384,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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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彭成淦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高明聰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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