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王睿謙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提出十二份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無從寄送相對人。
而相對人共11人,其中有戶籍地址與起訴狀所陳報被告地址不同者,故聲請人應提出12份起訴狀繕本。
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三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