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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水土之法定繼承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水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記載有真實被告(即陳水土之繼承人)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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