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調,535,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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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祝興國
相 對 人 夏漢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訴之聲明,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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