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黃林梨花(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110 年8 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此本件顯然不能調解,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