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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奕年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思穎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士全字第4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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