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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呂軍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末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為公示送達,經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位於福建省金門縣,由臺灣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非屬本院管轄,聲請人應向該法院提出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未合,本院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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