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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黃漢童
詹美女
前列黃漢童、詹美女共同
相 對 人 北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魁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通知相對人繳納租金及終止租約寄發存證信函,均遭遷移不明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記載「遷移不明」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之住址非向相對人公司之登記址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址為送達,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
故聲請人稱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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