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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柏宏
相 對 人 郭美連 住○○市○○區○○路00巷0號(遷出 國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通知相對人受領共有土地分割補償金。詎送達相對人住所地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通知郵件遭退回乙節,有通知信函及信封可證。
且本院囑託員警調查,相對人並未居住上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在卷可稽。
再者,相對人戶籍資料亦註明:遷出國外,且經本院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查結果,相對人並無留存國外址,有戶籍謄本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4月11日北市領一字第1125108086號函在卷。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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