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司聲,80,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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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謝明華

相 對 人 朱桓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輾轉讓與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寄發如附件之意思表示,詎通知遭查無此人退回,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在該址居住,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覆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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