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02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告 洪陳淑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