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小,125,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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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廖文瑞


被 告 東方介德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傑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任職東吳大學兼任講師,經人申訴涉及性騷擾,由東吳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下稱性平事件),而被告受學校委託處理原告因性平事件而不續聘之後續教學安排事宜,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6、19條之規定,屬該性平事件負有保密義務之人,竟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學校網球隊暑訓期間,於課堂中故意公然對多數不特定學生揭露性平事件之調查內容、原告姓名等個人身分資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29條之規定,被告洩漏原告隱私、詆毀原告名譽,使原告受到學生及同事異樣眼光對待、遭私下議論鄙夷,在教師生涯留下無可抹滅之傷害,令原告尊嚴受辱,身心備受煎熬,精神上極度痛苦而無法繼續任教,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東吳大學網球隊教練,已指導多年,因性平事件成立學校不續聘,被告本於學生知的權利,基於保護學生的想法,因此於網球隊小會議上陳述,並非向全部學生陳述,被告僅陳述原告性平事件經調查後成立遭學校不續聘,為事實陳述,沒有講對象是誰,沒有說到具體內容,也沒有說性騷擾,被告並說明原告是很愛網球隊的,並非惡意去侵犯原告名譽,原告亦非因被告之陳述行為而不能繼續在學校任教。依性騷擾法防治準則第19條規定,是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才有保密義務,被告並非性平委員,應非上開所謂所有人員,退步言,被告是基於該條但書,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才陳述原告「碰到教學跟教育部很重視性別平等」,使原告指導多年之網球隊員知悉原告碰到性別平等,減少隊員與原告接觸,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裁判意旨參照)。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細譯原告所提出之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25頁),其記載:「我想我們誠實的面對大家,其實廖老師剛好碰到教學跟教育部很重視性別平等然後可能他的朋友的女朋友,阿威的朋友的女朋友就因為文字自上面的怎麼樣就被牽涉到然後被匡列起來就不能到,剛好起訴就因為這個事件不能解決,我知道這個過程所以不能來服務。

我們不知道這個過程他們要這樣的程序所以這個權力都給,就沒辦法入學期,就不能明白,請我們的指導老師,因為剛好有些候選人其實可以找幾個候選人幫忙的請老師來幫忙,那其實最主要能夠跟你們融合在一起,那我想說這個過程當中每一個階段是沒辦法有老師來幫,我們會稍微看一下,反正任何事情他們跟我們這邊蠻熟的,就跟我們溝通一下,我們趕快找到一個適合的能夠協助大家的一個教練。

在技術上方面和生活輔導上我們其實是在一起的,因為我們的休假都不用來學校,其實孟老師在帶領網球隊教練,那能不能盡快,因為10月份會找到個新的指導老師,來指導你們技術上面,因為還在篩選中另外還要面談,我想說幾個成熟的學長/學長姊就帶著他們先啟動然後續我們再跟上會有這個狀況,但是我們一直很關心的是不管任何事情,今天有行政人員驟逝,基本上你們的態度和過去的表現我們都覺得非常棒都有極高的肯定,發生這種事,我們還要處理,處理的過程當中,請你們多多幫忙一下。

因為我要跟你們面談最主要如果發生這種事第一個怎麼會這樣,第二個我們怎麼辦,你們可以表達你們的想法,因為你們這樣訓練的過程當中會面臨到什麼問題,現在自己要用最快的5-10分鐘會想到什麼東西,那怎麼去把它拖住對學長姐表達一下我們要怎麼做因為我們學校的立場畫量不要再接觸,因為學校說你怎麼可以來,我們先回避掉,其他用Line,加油這些都可以,因為他在這個球隊付出也快10年了,他對這個球隊很有感情,我要幫他表達他很關心你們要你們繼續加油,這個部分就是今天我要跟大家講這些狀況,他心裡很踏實,目前講到這邊可能…」、「我還是要很誠實,因為跟你們講會有一個question,都不講的話大家都不清楚,遇到一些問題大家一起解決,因為我們要找一個人來幫忙,他也是網球的,希望趕快找可以協助的解決問題,來協助大家度過這個難題,我希望可以有更好的局面,那我就講到這邊,你們有什麼要補充,讓你們表達一下有什麼想法。」

等內容,可知被告僅對學生陳述原告碰到性別平等事件而被匡列起來,因而無法繼續指導,及要學生以LINE鼓勵原告,並說明原告心裡很踏實,被告此部分陳述,並未提及原告性平事件之內容及原告個人資訊,亦未提及原告之性平事件有成立且因此遭學校不續聘,尚難認有何侵害原告權利之情形。

再者,被告所為上開陳述表達方式甚為委婉,衡其目的僅係使學生明白原告已無法繼續任教及安撫學生不安情緒,並非針對原告所涉之性平事件為評論陳述,自難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可言。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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