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小,1279,2023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
訴訟代理人 賴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桓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慶桓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