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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392號
原 告 楊鴻謨
被 告 戴愷瀅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9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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