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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476號
原 告 陳阿好
訴訟代理人 高瑛欽
被 告 高仁和
高明徽
高榮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敏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上午9時35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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