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小,2117,2023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11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憲聰
陳柏翰
被 告 林秋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㈠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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