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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3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呂嘉寧
許晏庭
被 告 華維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被 告 陳敬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被保險汽車所受損害業依保險契約賠付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車損照片、行車執照、駕照、估價單、統一發票為證,被告華維交通有限公司未到庭爭執,亦未提書狀供審酌,而被告陳敬廉雖以修車費太高置辯,惟警到場調查時,已釐清事故責任,被告陳敬廉更承諾賠償,其後翻異,即無可取,自應准許原告之請求,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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