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小,2521,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5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邱武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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