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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慧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啟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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