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小,2706,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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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7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被 告 周士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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