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小,2738,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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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7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林鼎鈞
複代理人 林唯傑
被 告 陳紹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被保險汽車所受損害業依保險契約賠付之事實,被告未到庭爭執,雖經調查相關事證屬實,惟修復費之零件,係以新換舊,應將折舊扣除,被保險汽車民國000年00月出廠,至事故發生111年7月29日,已使用1年9月,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年數計算單位,扣除後(如附表計算),原告得請求5,053元(零件2,053元+工資3,000元)及法定利息;

超過部分,則予駁回。

三、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65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500×0.369=1,66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500-1,661=2,839
第2年折舊值 2,839×0.369×(9/12)=786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39-786=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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