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小,38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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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380號
原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訴訟代理人 陳智傑
被 告 詹明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與原告簽立會籍合約書,約定被告每月應給付會員月費新臺幣(下同)1,599元,詎被告自111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會員月費,累計共14,391元未給付,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之會籍合約書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39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會籍合約書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僅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以其並未欠原告14,391元,亦未至該健身房消費過,被告先前偶遇友人推銷,因被告不好意思拒絕當下便直接答應捧場一個月,也直接付清了3,000多元予該名業務友人,但從未去該健身房消費過為由等語提出異議,然被告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且被告對於其曾在載有會籍開始日期為2021年12月15日、會籍結束日期為2022年12月14日,每月費用新臺幣(下同)1,599元之會籍合約書上簽名之事實,亦未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會籍合約書,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39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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