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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39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桑一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其主張提出證據方法,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2月22日始具狀提出證據資料,因本案為小額訴訟程序,為兼顧當事人權益,而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9時35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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