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景
輔 佐 人 趙素蘭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耀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6,69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