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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006號
抗 告 人 陳清景
輔 佐 人 趙素蘭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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