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簡,1107,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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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圓山1號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宛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瓊文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1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僅繳500元,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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