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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13號
原 告 黃偉丘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莊景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錄
被 告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陳鴻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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