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張圳明
被 告 張如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 年4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