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簡,1277,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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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紀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宜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㈡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另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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