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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陳立育
即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裕斌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份,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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