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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3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翁立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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