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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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